主页 > imtoken苹果官网下载 > 【专栏】谁是合法坑?各国虚拟货币监管对策比较

【专栏】谁是合法坑?各国虚拟货币监管对策比较

imtoken苹果官网下载 2023-10-16 05:13:51

关键词:

在中国,谈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总是被称为“289”和“9.4”,前者指的是2013年银发289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后者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个部门规定几乎是唯一能看到的中国...

在中国,对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监管,几乎必须称为“289”和“9.4”,前者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2013年银发289号等,后者指2017年9月4日发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这两个部门规定几乎是唯一能窥见中国监管机构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态度的官方文件。

实践研究往往注重比较研究方法。虚拟货币监管,中国如此,国外呢?下面萨杰团队特地选取了美国、新加坡、日本、德国、瑞士、英国等国家的监管情况,与读者分享。

一、美国

美国对数字货币的监管复杂,没有统一清晰的认识。不同的监管机构可能会对不同的数字货币做出不同的决定。同样的定性,要纳入自己的监管范围,就有一种“人人要管”的情况。

莱特币中国法律

美国财政部将虚拟货币视为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必须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CEN) 申请 MSB 许可证(货币服务业务)。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将比特币期货视为一种商品。 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推出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

美国国税局 (IRS) 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而非货币。将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逃税的团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后认为,一些能够通过Howey测试的虚拟货币ICO是证券发行,需要在SEC注册并受《证券法》的约束、证券交易法等法律法规。

所谓的 Howey 测试是美国法院早在 1946 年 (SEC v. Howey) 的判决中使用的标准,用于确定特定交易是否构成证券发行。具体标准包括:(1)是否是金钱投资;(2)投资是否预期产生利润;(3)投资是否针对特定业务(普通企业) ,即是否有项目方;(4)收益是来自发行方的努力还是第三方的努力。

莱特币中国法律

在四个标准中,“金钱”标准不断扩大,2013年,美国一家法院裁定比特币具有金钱的属性(SEC v. Trendon T. Shavers & Bitcoin Sav. & Tr.)。因此,即使是只吸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进行融资的 ICO,SEC 也很可能认为证券发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二、新加坡

2017 年 11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南》(A Guide to Digital Token Offerings),文件指出如果数字代币被认定为应受新加坡监管的产品证券法(即资本市场产品),发售或发售须遵守现行的新加坡证券期货法(SFA莱特币中国法律,Security Future Act)。根据新加坡《证券及期货法》(SFA),与美国对证券的定义可能是“包罗万象”不同,新加坡对“资本市场产品”的定义相对狭窄。 《证券期货法》第二条,“资本市场产品”是指证券、期货合约、外汇交易(包括杠杆交易)的合约和安排,以及金管局特别指定的金融产品。也就是说,大多数虚拟货币都会被认定为非资本市场产品。此外,MAS 实质上为大多数非资本市场产品的虚拟货币发行项目开了绿灯。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 CoinDesk 共识大会新加坡站,MAS 金融科技与创新集团技术基础设施办公室(TIO)主任 Damien Pang 表示:MAS 目前将代币分为三类:应用代币、支付代币和证券代币。如上所述,MAS 并不打算规范应用代币,但对于支付代币,MAS 预计会制定一项支付服务法案,适用于具有存储和支付价值的代币。至于证券型代币,它适用于现有的证券证券期货法 (SFA)。

2019年1月14日,新加坡议会审议通过《支付服务法案》(Payment Service Act),明确了对支付代币业务的监管。该法案规定虚拟货币交易所、场外交易平台、钱包等. 属于支付令牌服务商,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反洗钱法规并申请相应牌照。

莱特币中国法律

三、日本

2017 年 4 月 1 日,日本《支付服务修正法》生效。监管法。部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得到官方认可,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受到监管。在该法案中,虚拟货币被定义为“以法定货币形式存在的财产价值,通过电子系统进行处理,可以在不同实体之间转移或用于清偿债务。”

2019年3月,日本修订了《支付服务法》和《金融工具交易法》,将原来的“虚拟货币”改为“加密资产”。加密货币兑换机构必须是在金融服务部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后,必须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信息披露、资产分离管理(自有资产与用户资产分离管理)、定期提交业务报告等义务。

对于ICO行为,如果发行的代币被认为具有证券性质,即所谓的投资性ICO,将被纳入《金融工具和交易法》的强力监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各种注册。发行人还应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规范广告和销售行为。 2019年9月,日本金融厅下属的数字货币兑换行业协会颁布了《新币发行相关规定》和《新币发行相关规定指南》,对数字货币交易所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总体而言,日本对数字货币行业的合规要求较高,项目融资难、交易难。因此,虽然日本在修法后并未否认 ICO 的合法性,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很少有项目发行。成功。

四、德国

莱特币中国法律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比特币合法的国家。但德国并未颁布虚拟货币专门法,而是根据数字货币的业务场景和应用特点,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行差异化监管,即将虚拟货币纳入现有法律体系进行分类监管。

2013 年 8 月,德国财政部在回应自民党房地产专家弗兰克·舍弗勒的询问时表示,已正式承认比特币为“货币单位”。单位)和“私人货币”。

2018年9月,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发布《区块链技术监管报告》,将数字货币分为三类:

一种是支付类型。代币(Payment Tokens),类似于比特币,是指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或价值转移的手段。如果在商品交易中使用支付代币进行支付,或者搭建了代币交易平台,则必须根据德国银行法向德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提交申请。同时,作为金融工具的提供者,还受德国反洗钱法的约束,需要遵守以下四项规定:一是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二是落实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保存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反洗钱控制制度;四是建立并实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其次是证券通证,包括股权通证和其他资本通证,其持有者拥有特定资产、股权和债务工具的所有权,并向投资者承诺未来的公司收益或利润,因此其功能类似于证券、债券或其他金融工具。衍生品。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第 2 条第 1 款,一类虚拟货币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证券:第一,代币的可转让性;第二莱特币中国法律,代币在金融市场或资本市场的可用性。流动性(代币交易平台在此定义中可视为金融或资本市场);三是通证上的权利表达,即通证持有人有权主张股东权利或主张等类似权利;四是满足作为支付工具的标准。关于代币是否符合上述四类标准,德国金融服务管理局采取逐案审查的方式,没有统一的答案。

莱特币中国法律

第三个是Utility Token。德国金融监管局认为,这类货币只在发行人自己的网络系统中使用,相对封闭。它通过区块链技术授予其用户。使用其产品或服务的权利。对于单一功能性代币,其本质上不具有金融属性,不受德国相关金融法的监管。但功能性通证可能被赋予支付通证和证券通证的功能,将按照相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管。

五、瑞士

2018 年 4 月,瑞士金融市场管理局(FINMA)发布指南,根据代币的基本用途和是否可以交易,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是支付类代币,即数字加密货币;二是功能性代币;三是资产代币。 FINMA 认为基于支付的代币不构成融资方式;基于资产的代币构成证券,需要对其采取证券监管规则。 FINMA尚未明确功能性代币的销售适用哪些监管规则,但已明确指出功能性代币不是证券,证券的监管规则不适用。

六、英国

2019 年 1 月,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FCA) 发布了加密资产指南,其中还将加密三种类型的货币。其中,比特币、莱特币等交易代币无需经过银行即可用于商品和服务的买卖;证券代币应受到监管;电子货币以外的实用代币不受监管。

写在最后

纵观本文列举的几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情况,不难发现,各国都在努力对虚拟货币做出更明确的分类。因此,不同类型的虚拟货币被纳入现有监管体系,以满足反洗钱、反金融欺诈等不同层面的监管要求。一些国家在虚拟货币的分类上也保持着一定的一致性,即分为支付代币、证券代币和功能代币。